宪章和附则
前言
本《宪章和附则》的宗旨是:
- A. 维护和持守我们的信仰原则。
- B. 维护和尊重每一个教会会员的自由权利。
- C. 提供有序的规章用于管理内务,协调与其他组织机构的关系,以及管理教会的会员。
- D. 为未来的植堂工作提供保护和指导。
维多利亚华人福音教会宪章
第一章 名称和地点
本教会属于非营利机构,法定全名是“维多利亚华人福音教会”(Victoria Chinese Gospel Church)。本教会位于卑诗省维多利亚市。
第二章 宗旨
本教会的宗旨是通过以下方式荣耀神:
- A. 通过开展与基督教信仰的原则和教义一致的事工,建立、坚固和拓展一个敬拜基督的教会。
- B. 为传播基督教信仰,支持和维护宣教和宣教士。
为实现此宗旨,本教会要荣神益人,以及传讲耶稣基督的福音(马太福音 22:36-40,28:18-20)。我们的目标是使人做耶稣基督的门徒。我们接受以下的价值观和实践:
I. 下面是我们所爱 (价值观)
- 神 – 我们荣耀神并以神为乐;我们跟随耶稣;我们与圣灵同行。
- 人 – 我们分享生活,舍己服侍。
- 圣经 – 我们热爱,学习并且遵行圣经。
- 生命更新 – 我们越来越像耶稣。
- 宣教 – 我们忠于传福音的使命。
II. 下面是我们所做(实践)
- 集体敬拜
- 祷告
- 研读圣经
- 服侍
- 见证耶稣传福音
- 信徒团契
第三章 合作与管理
本教会是自主独立的教会,拥有行事独立权,不受任何宗派控制;本教会的会员大会拥有权利独自管理教会各方面的生活和组织结构。但是,认识到合作和共同辅导的重要性,我们将根据需要寻求并接受兄弟教会的支持和顾问牧师的辅导。
因着我们互相支持可获得神赐予的保护,我们与兄弟教会彼此相约:
- 当教会或领袖有需要时,主动提供帮助。
- 当遇到危机时,乐意接受兄弟教会和领袖介入协助。
- 当有道德失误或陷入属灵低潮时,同心祷告、寻求宽恕和复原。
神能照着运行在我们心里的大力充充足足地成就一切,超过我们所求所想的。但愿他在教会中,并在基督耶稣里,得着荣耀,直到世世代代,永永远远。 阿们! (以弗所书三 20~21)
第四章 记录和报告
本教会将会保持以下的记录和报告:
- 充分和正确的账户帐簿和记录(财政账户)
- 会员大会、长执会和堂委会的会议记录
- 会员的通讯录, 包括会员的名字和地址
- 奉献者的奉献记录
- 年终审核财政帐簿和记录的报告
第五章 本教会的财产及财务管理原则
- 教会应该为一切经济需要仰望神。所有收入都来自自由奉献, 不能通过不符合圣经原则的方式获取。
- 本教会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长执会和财务团队负责制订财务政策,包括批准特殊奉献,拟订预算,数点奉献,保存财务记录,准备报税收据,财务支出等。
- 本教会的财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应接受堂委会的监督。
- 本教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3月1日⾄次年2月28日
第六章:本教会的惩戒原则
教会的所有惩戒依据源自《圣经》明文教导,惩戒旨在引导信徒认罪悔改,恢复与神及教会的相交。
本教会制定《惩戒条例》。长执会负责制定《惩戒条例》,包括惩戒的适用情形、流程、等级、权责、恢复机制等。《教会宪章和附则》和《惩戒条例》是惩戒的法定依据。
第七章 非营利属性和解散
本教会是非营利机构,运行不以为会员盈利为目的,教会的任何收益或盈余都要只用来体现其宗旨。当教会解散时,其所有尚存资产,在支付债务之后,根据《所得税法》149.1(1) 归给合法的受赠机构。
第八章 修订
本宪章和附则可以被修订。建议的修订之处应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预先于会员大会 15 日前传于会员阅读并于会议现场提交会员大会,修订的宪章和附则应该会员大会当中进行讨论和投票,经到场拥有投票权的会员 3/4 多数批准通过。
维多利亚华人福音教会附则
第一章 会籍
I. 入会资格
- 接受耶稣基督为其个人的救主和生命的主 。
- 已经接受洗礼作为得救的见证。
- 新会员应在本教会新⼈部登记,参加主日敬拜超过 3 个月,长执会通过。
II. 会员的责任和权利
- 会员应该严格遵行圣经的教导,培养基督的品格和效法基督的样式 。
- 会员应该固定参加教会聚会,并且全心支持教会的事工和财政。
- 履行以上责任的年满 18 周岁的活跃会员(入会并连续聚会 6 个月以上)享有投票决策,非活跃会员(连续 6 个月不参加聚会)不享有投票权。
- 教会会员的责任是遵行信仰宣言,本章程和附则。
III. 会籍终止
- 死亡。
- 转到别的教会。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件者,会员资格即被终止:
- 个人申请终止会籍。
- 堂委会同意强制终止符合以下情况的会员的会籍。会员的生活和行为与信仰宣言相违背,阻碍教会的事工发展。取消会籍的过程应该遵行圣经 马太福音 18:15-17 或者 提多书 3:10-11 的教导。
- 因为会籍是一种彼此监督和负责的约定关系,任何会员超过 6 个月不参加教会的聚会并且拒绝与教会堂委会或长执会沟通联系者被取消会籍。
V. 会籍恢复
会籍被本教会强制终止的信徒应在教会堂委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圣经 哥林多后书 2:7-8 的原则恢复会籍。
VI. 投票权限
每位已满 18 岁的会员只能投一票。出席大会的人才有投票权;缺席会员不能通过代理方式进行投票。
第二章 教会中的职分
- A. 就任本教会职分的人员,其资格应符合圣经要求(提摩太前书 3:1-13, 4:12-16;提摩太后书 2:15,2:24-25,提多书 1:6-9)。
- B. 职分的差异仅在于该职分的委任与职责,而不在于其尊严与荣誉。
I. 牧师/传道
• 资格
牧师/传道的资格应该与 提摩太前书 3:1-7, 5:17, 与提多书 1:6-9 的教导吻合。他应该是本教会的信仰宣言、价值观、实践、活动和事工等的支持者和倡导者。
• 责任
- 一般包含以下范围:牧养,教导,异像分享,装备信徒各尽其职,以及属灵辅导(弗 4:11-12;彼前 5:2-3)。
- 在家人和会众面前,私人的或公开的生活作风都应该是诚实正直的。
- 他必须带领和装备本教会会众及同工实现本教会的价值观和实践,并且引导本教会成长和实现目标。 4)牧师/传道是堂委会和长执会的当然成员。
• 牧师/传道的产生
- 根据教会牧养工作的需要提出教牧人员需求,由堂委会组织聘牧委员会。
- 候选人可以是专业或业余的牧师/ 传道,全职的或兼职的,受薪的或义务的。
- 聘牧委员会认同牧师/传道候选人后,应该邀请此候选人参加教会的不同活动,给予教会会员机会认识此候选人并且提问。
- 此后,教会会员应该就此祷告。 5)提请长执会审议、决议,由长执会提请会员大会表决。
- 必须举行专门选举牧师/传道的会员会议。会员应在会议十天前收到会议通知。
- 牧师/传道要通过到场拥有投票权的会员中的 3/4 多数投票选举产生。
• 任职期
- 牧师/传道的任职期可无限延长直到退休,或本人提出辞职或者教会请其离职。如果教会请求任职牧师/传道离职,应该给予补偿。每满任一年给予两周薪水的补偿,累积到八周为止。如果牧师/传道提出辞职,应该提前 30 天提交通知。
- 教会长执会和牧师/传道之间应该就职责期望存有书面协议。协议应该包含薪水,假期和福利。长执会和牧师/传道应该于每年重新审议此协议。
- 本教会的牧师/传道可以受本教会的差派去其他教会或机构服侍。在差派期间保留其在本教会的职分,但不参加堂委会,不担任本教会相关职务。
- 本教会的牧师/传道如兼职服侍其他教会或机构,应经长执会审议批准。
- 长期受聘的牧师/传道在连续服侍本教会 6-7 年后,可以享受半年带薪安息年。安息年的计划应当提前一年提出正式申请,由长执会根据事工安排审议批准。
- 本教会的教牧人员需要按立的,经长执会提议,并通过会员大会表决,由按牧团对通过资格审核的教牧人员施行按立礼。
• 休职、退休和解聘
1)牧师/传道因个人原因需要休职的,应经堂委会审议批准。在休职期间保留其在本教会的职分(无薪),但不参加堂委会会议,不担任本教会相关职务。休职时间超过 1 年的,视为离职。教牧人员因进修深造等原因离职的,应经堂委会审议批准。 2)长期受聘牧师/传道的解聘,应由堂委会提议,提请会员大会表决。
II. 长老
• 资格
长老应该在 提摩太前书 3:1-7,5:17 与提多书 1:6-9 提到关于长老的资格等方面不断成长以致完善,并且在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公众行为都显明基督徒的见证。他们必须是委身的基督徒,积极配合牧师/传道,支持与倡导本教会信仰宣言、价值观、实践、活动及各项事工;显明基督徒的成熟。
• 长老的产生
1)长老候选⼈由堂委会推荐或 20 名以上会员以书面形式联名推荐。 2)长老候选⼈须以按立执事职分在本教会已连续服侍 3 年以上,且⾄少服侍⼀届堂委会,年满 30 周岁。 3)长老候选⼈经下述推荐、培训、表决程序后,可被按立成为长老。 a) 堂委会应在会员⼤会会议召开前 30 日公布当年需按立的长老⼈数及名单; b) 在推荐函中应列明推荐理由,未列明推荐理由的推荐⽆效; c) 堂委会经审议将合格的候选⼈提请会员⼤会表决; d) 表决通过的长老候选⼈应在堂委会的指导下接受培训; e) 培训完毕后,由按立团施⾏长老按立礼。 4)已在其他教会按立过的长老拟成为本教会长老的,须经过本条第 1.2.3 项的程序,但无需再行按立礼。
• 撤免
长老职分的撤免,应经堂委会审议通过,由会员⼤会作出决议。
III. 执事
• 资格
执事应该在 提摩太前书 3:8-13 提到关于执事的资格等方面继续成长以致完善,并且在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公众行为都显明基督徒的见证。他们必须是委身的基督徒,积极配合牧师/传道和长老,支持与倡导本教会信仰宣言、价值观、实践、活动及各项事工;显明基督徒的成熟。夫妻双⽅不得同时成为执事。商务利益相关方不得同时成为执事。
• 执事的产生
1)执事候选人须委身参加主日敬拜,且成为本教会会员 1 年以上。执事候选人由堂委会推荐或 15 名以上会员以书面形式联名推荐,堂委会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后,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即任命为本教会执事。 2)执事的任期为 2 年,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长最多不能超过 1 年。
第三章 本教会的组织机构
I. 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
教会的会员大会(大会)是教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大会包括年会和特别会议。
1)年会:教会财政年度开始应该举行年会,接受财务报告并批准预算。会议前两周应该向会员发布会议通知。 2)特别会议:有下列情形之⼀的,自发⽣该情形之日起 45 天内须召开特别会议: a) 堂委会委员⼈数不⾜3⼈; b) 1/3 以上(含本数)的会员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c) 堂委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特别会议。
• 大会应以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会员
1)主日崇拜上口头通知。 2)电子邮件或者微信的方式通知会员。
• 会员大会的组成及职权
-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 会员大会⾏使如下职权: a) 修订本教会章程; b) 对牧师/传道聘任及解聘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长期受聘⼈员的报酬事项; c) 选举和撤免长老、执事; d) 选举和更换堂委会委员; e) 审议批准本教会购置重要教产等重⼤事项; f) 审议批准长执会制订的年度事⼯计划、财务预算⽅案; g) 听取长执会提交的年度事⼯报告、财务结算报告和提交的审计报告; h) 审议会员提出的动议,决定动议相关事宜。
• 会员大会的召集及表决
1)所有会议中,由堂委会召集和主持会议,堂委会主席因故无法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时,经堂委会主席委托指定堂务会的一名成员来主持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 2)会员⼤会会议的日期、场所、议题须在开会 14 天前公告,会员⼤会会议只可审议公告的议题。堂委会主席应充分说明公告的议题,议题在会员⼤会会议上不进⾏讨论。1/2 以上(含本数)的有投票资格的会员出席会议,会员⼤会会议⽅可有效。如出席会议⼈数 (包括委托出席)不⾜有效⼈数,则堂委会应再次通知并向后推迟 14 天开会,重新召集的会议⽆论参加⼈数是否达到会员的 1/2 以上(含本数),该次会员⼤会会议应为有效。 3)年满 18 岁的会员表决每⼈1 票,默认的表决额度是“2/3 表决”,即出席会议的会员⼈数的 2/3 投赞成票则为通过,否则为否决,不计弃权票。
II. 堂委会
• 堂委会的组成及产生
- 堂委会由牧师/传道、在职的长期受聘教牧⼈员、长老和执事组成。夫妻双⽅不得同时成为堂委会委员。商务利益相关方不得同时成为堂委会委员。堂委会的委员⼈数为 3-5 人(教牧⼈员的比例不超过全体堂务委员⼈数的 1/3)。
- 堂委会主席由堂委会选举产⽣,任期为⼀年。教会牧者不担任堂委会主席。
- 堂委会委员的候选⼈,由长执会推荐或 30 名以上(含本数)会员以书面形式联名推荐,堂委会委员候选⼈的推荐于会员⼤会会议召开前 15 天截⽌。堂委会候选⼈由堂委会主席提请会员⼤会表决。选举候选人名单应该在会议两周前提交会员大会。
• 堂委会的职责
1)监督本教会信徒的信仰与⾏为; 2)协助礼拜和圣礼; 3)对于教会的重大及危机事件处理; 4)就长老、执事的任免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会员⼤会表决; 5)监督各项奉献⾦流向; 6)带领、监督本教会的长执会及各事⼯小组; 7)定期查收、响应投诉,根据圣经和本教会惩戒条例,必要时行使惩戒权。
• 堂委会的召集及表决
- 堂委会每 3 个月召开 1 次定期会议。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应在 48 小时内召集临时堂委会会议: a) 堂委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 b) 1/3 以上(含本数)的堂委会委员请求召开临时会议。
- 堂委会会议须有包括堂委会主席在内的 2/3 以上(含本数)堂委会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堂委会委员表决每人 1 票,堂委会作出决议,须经参加堂委会会议的成员 2/3 以上(含本数)赞成,方可通过。
- 堂委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堂委会会议。堂委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堂委会会议时,经堂委会主席委托其中一名堂委会委员主持。堂委会主席因故长期不能参加堂委会会议时,应选举临时堂委会主席,临时堂委会主席代行堂委会主席职责不得超过 1 年。
- 每次堂委会会会议,堂委会委员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在每次会议结束后的 7 日内将会议纪要分发给所有委员,在 7 日内完成更正和批准。会议纪要应记录会议上所有决议的结果;如果反对方提出要求,应把对该决议的反对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堂委会应对决议事项及时跟进。堂委会会议纪要作为本教会的档案由堂委会保管。堂务会会议情况向长执会通报(个人隐私除外)。
• 堂委会委员任期
- 堂委会委员的任期为 3 年,自任期届满之日起 1 年内不得担任堂委会委员。在任期内休职或离职的,自休职或离职之日起 1 年内不得担任堂委会委员。
- 特殊情况须延长堂委会委员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长最多不能超过 1 年。
- 如堂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半年,应自动退出堂委会,直到下次会员大会中选举补足。如堂委会或 30 名以上(含本数)会员以书面形式联名提议更换委员,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更换。补足或新更换的委员的任期为原委员剩余的任期。
III. 长执会
• 长执会的组成及产生
长执会具体管理和执行本教会事工。长执会由堂委委员和执事组成。夫妻双⽅不得同时成为长执会成员。商务利益相关方不得同时成为长执会成员。长执会人数为 7-12 人。
• 长执会的职责
- 带领信徒努力实现本教会异象;
- 具体执行会员大会、堂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 根据教会牧养工作的需要提出教牧人员需求,由长执会组织聘牧委员会。
- 就牧师/传道、受聘教牧⼈员的聘任和解聘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会员⼤会表决;
- 管理奉献金;
- 制订本教会年度事⼯计划和报告、财务预算及结算⽅案;
- 拟定会员⼤会会议、长执会会议的议案及议程;
- 设置投诉电子信箱,由一名执事和一名堂委负责监管,定期查收投诉信,并上报堂委会。
• 长执会的召集及表决
- 长执会每月一次会议。
- 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应在 7 天内召集临时长执会会议: a) 堂委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 b) 1/3 以上(含本数)的执事请求召开临时会议。
- 长执会会议须出席 2/3 以上(含本数)的执事,方为有效。
- 长执会作出决议,须经参加长执会会议的成员 2/3 以上(含本数)赞成,方可通过。
- 长执会会议由堂委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堂委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堂委会推举的堂委会委员召集和主持。
- 每次长执会会议,长执会秘书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在每次会议结束后的 7 日内将会议纪要分发给所有长执会成员,在 7 日内完成更正和批准。长执会会议情况向服侍同工会议通报(个人隐私除外)。